在某些情況下,Mo 會需要地址證明來確認你的住所或公司的實際營業地點。
什麼時候會需要?
- 個人: 你的證件來自禁止地區、但申報居住在別處,或系統偵測到所在地訊號互相衝突時。
- 企業: 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點對不起來,或需要以控制人的住所為準時。
- 其他情況: 開戶或後續審查時,由法遵團隊個案要求。
文件要求
所有地址證明文件都必須:
- 顯示目前的住所(個人)或營業地點(企業)。
- 以申請人本人或申請公司的名義開立。
- 在過去 90 天內開立。
- 顯示實體地址(不接受郵政信箱或虛擬地址)。
個人可以使用的文件
- 銀行對帳單
- 水電帳單
- 政府機關核發的信函
- 政府核發的身分證件(須為過去 90 天內核發)
- 住宅租約(須仍在有效期內)
企業可以使用的文件
- 銀行對帳單
- 水電帳單
- 政府機關核發的信函
- 辦公室租約(須仍在有效期內)
DAO 請注意: 沒有實體營業地址的 DAO,可以改用已完成驗證的控制人住家地址證明。
